关于开展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和第三批省级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创建活动
总结检查的通知
各省辖市科协:
按照中国科协《关于开展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总结检查的通知》要求,省科协将对已命名的第一、二批全国科普示范县、第三批全国及省级科普示范(市、区)创建单位开展总结检查工作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 检查范围
第一、二批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,第三批全国及省级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创建单位。
二、 检查程序和时间安排
(一)检查程序
1.自查。请各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及创建单位(含省级创建单位,下同)根据省科协安排组织开展自查工作,并向省科协报送自查报告和规定的自查材料。
2.检查。省科协组织检查组对第三批全国及省级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创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。第一、二批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由各省辖市科协进行检查验收,省科协适时组织抽查。
(二)时间安排
1.2007年9月下旬至10月20日,进行第三批全国及省级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创建单位总结检查,通过总结检查的创建单位,中国科协和省科协将于2007年年底给予命名。
2.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,进行第一、二批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总结检查。
三、检查依据和测评办法
(一)检查依据
检查和复查依据是:《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标准(2007年修订)》、《河南省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标准(2007年修订)》。
(二)测评办法
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根据《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测评指标》、《落实<科学素质纲要>工作主题测评指标》进行测评打分,总分为两项合计。
省级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根据《河南省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测评指标》、《落实<科学素质纲要>工作主题测评指标》进行测评打分,总分为两项合计。
四、几点要求
1.各省辖市科协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和复查工作,切实加强领导,指导所属有关县(市、区)做好迎接检查和复查的各项准备工作。
2.第三批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创建单位和第一、二批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要按照相关创建标准和评估体系的要求,先组织开展自查工作,并在被检查时向检查组上报自查评估报告及自查评分结果。
3.检查结束后,各省辖市科协要继续指导有关县(市、区)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,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,做好迎接中国科协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。
五、材料报送
第三批全国及省级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创建单位检查材料于2007年10月20日前报送,第一、二批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复查材料于2008年3月底前报送。
联 系 人:陈 静
通信地址:郑州市花园路53号院1号楼省科协科普部
邮 编:450008
联系电话:0371-65707550
传 真:0371-65709215
附件:1.检查和复查名单
2.材料报送及要求
3、中国科协《关于开展全国科普示范县(市、区)总结检查的通知》
2007年9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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